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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分析
该《征求意见稿》指出,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公司通过移动互联网宣传和销售保险产品的业务。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应通过互联网完成宣传和销售流程,确认投保意愿并完成网上支付。
该文件强调,保险公司应以总公司名义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实现集中运营和管理,不得在保监会批准设立分公司的经营区域以外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中介机构网站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不得超出合作机构经营区域。
不过,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短期意外险和健康险、定期寿险和终身寿险产品,经保监会审批为“网销专属产品”的,可以将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支机构的法人机构经营范围。
由此,“中小保险公司跨区域经营瓶颈将被突破,获得监管审批的‘网销专属产品’将可以跨区域经营。”一位中小保险公司电销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此前,按照传统销售模式规定,如果机构在某地没有销售网点,并不能销售保险产品。
该《征求意见稿》充分尊重了互联网保险销售与传统销售模式的差异性。
按照传统销售方式,保险销售人员是不允许直接返佣给投保人的。但在互联网保险销售模式下,这一“铁律”则被予以变通。《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和十三条,分别认可了赠险或保险相关服务赠送的行为。
该文件规定,保险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可以通过赠送保险,或与保险直接相关物品和服务等形式开展促销活动。除本通知有关规定外,赠送保险的保费、及与保险直接相关的物品和服务的成本,累计不得超过对应保险产品总保费的5%。保险公司不得以现金或以同类方式向投保人返还所交保费。
文件还指出,鼓励保险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通过技术升级、产品创新等方式发展符合《关于加快业务结构调整进一步发挥保险保障功能的指导意见》的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保险产品。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上述产品,可以在定价所用的附加费率范围内以保费折扣、赠送保险、提供与保险产品直接相关的物品或服务的形式进行促销,相关成本累计不得超过对应保险产品保费收入的10%。
该文件还继续强调了对保险产品网销的严格监管,这包括公司宣传和披露以及风险合规管理与其他渠道看齐。同时要求,客户回访内容和标准化不低于其他渠道。
保监会强调,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以外的保险产品,遵循审慎经营的原则,强化风险管控和成本管理。保险公司经营分红险、投连险和万能险产品,应严格遵守产品宣传和信息披露有关规定,不得片面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